注销登记业务

信息来源:gdmm003    发布时间:2012-08-13 15:39:30    【浏览次数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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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规定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也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四)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五)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二、所需资料

    l、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4、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解体前后的相片

    5、属于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的提交动车查验记录表

    三、办理程序

    直接到茂名市报废机动车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办理。(联系电话:0668 - 2961918

    四、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 1202号)

    4、《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