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信息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0-07-05 22:00:42    【浏览次数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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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
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指引
(一)提交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包括消防安全组织的建立情况,消防安全责任的明确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的建立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消防设施配置数量说明(设有自动消防系统且系统已安装使用超过一年的场所,应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单位对消防系统的检测报告)
9、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10、申请网吧、电子游艺厅、卡拉ok、影剧院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