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规定

信息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0-05-10 16:55:23    【浏览次数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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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规定

    根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港澳居民来往内地,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港澳居民短期来内地,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


    三、伪造、涂改、转让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