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365vip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7-01-19 17:38:00    【浏览次数 2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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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365vip进一步推进户籍

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和正确实施《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茂府〔2016〕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业务管理,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汇编(户政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户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户口由市外迁入我市以及在我市范围内不同的区(县级市)之间、同一区(县级市)范围内镇与镇之间、镇与市区之间迁移户口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实施办法》中所称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

第四条? 《实施办法》中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本人或配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2.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3.工作单位拥有合法所有权,并由工作单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4.合法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包括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



第二章? 创新管理

第五条? 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广东省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第六条? 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有序放开茂南区、电白区市区的落户限制;逐步降低购房、经商、投资、投靠入户的门槛,以有序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目标,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鼓励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口到城镇定居落户。

第七条? 取消大专院校以上毕业生和优秀人才落户限制。大专院校以上毕业生,以及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同等奖项以上,或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人员,自愿在我市就业创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均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条? 对在我市长期从事环卫、公交、民办教育、乡镇(山区)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准予其在务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九条 ?逐步实行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除省内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随军亲属、收养小孩、刑满释放人员的入户,以及其他暂时未能使用一站式办理迁移模式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有政策规定实施外,其它省内户口迁移一律取消迁移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跨省户口迁移以及跨境人员的户口处理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自有(含配偶,下同)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租赁房屋的,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及租赁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产权人和户主同意,挂靠在亲友的家庭户(不含租住户,每户限挂靠2人;已有挂户的,原则上不能再挂靠);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的居(村)集体户。

第十一条 ?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仅作“家庭户”和“集体户”标注;现有的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只在办理日常业务时自然更换。

第十二条? 凡由城镇迁往农村的,申请人须确实在农村生活居住,具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入户迁移规范


第十三条? 购(建、租)房入户

一、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自建合法住房并持有房地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权属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地产部门核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件,或购房发票及加盖房产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房屋产权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见附件2);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见附件1)。

二、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高州、化州、信宜市市区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下同):(1)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地产部门核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件;(2)租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3)单位安排住房的,提供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件及单位证明;(4)所有权属政府的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凡租赁住房、单位分配安排住房、政府租赁房,同一地址1年内只能立户1次,且不允许非直系亲属挂户;原租住人员户口未迁出的,新租住的住户不得将户口迁入该地址。承租人发生变化,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按第二十三条执行。

三、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茂名市市区(含茂南区、电白区的市区,下同)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用人单位出具的招录证明(含招录时间)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广东省劳动合同》;

3.提供最近2年的工资单或发放工资的银行存折流水帐;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6.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7.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第十四条? 投靠入户

一、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户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投靠配偶入户。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未婚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②未婚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直接反映其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③随迁的未婚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还需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

二、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一方户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离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父母入户。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子女《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需现场填写《未婚声明书》;

4. 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若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扶养证明依据;若子女属非婚生育的,提供被投靠父(母)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

(二)离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等法院关于离婚的法律文书;

4.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成年子女(在校学生除外)户口在我市,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子女入户。申办时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4.子女《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十五条? 人才引进及工作调动入户

一、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市、区(县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具有独立组织、人事权的中央和省驻茂单位)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在编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其工作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区分不同情况,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作调动入户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干部(工人)介绍信;

2.接收单位证明;

3.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二)毕业生分配入户

1.毕业生的《户口迁移证》;

2.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3.市、区或各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

4.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

5.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三)公开招聘录用的在编人员入户

1.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录用通知书》或证明。

2.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

3.录(聘)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招工入户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新招收工人人员情况登记表》;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新招收工人花名册》;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工文件;

4.接收单位录用证明;

5.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中央、省直管单位招收的职工,按有关的文件规定办理。

二、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同等奖项以上获得者;国家发明专利获得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获奖证书或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3.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三、符合《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在其“三支”和扶贫所在的区(县级市)的市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学历证书;

3.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十六条? 投(捐)资入户

一、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满1年,年纳税额1万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部门出具的年纳税1万元以上的证明;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二、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条件规定:在我市投资办实业(非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年纳税每2万元,可以申请1名员工在企业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但一年最多不能超过30人。申请入户者必须是在该企业工作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企业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单位证明(证明入户申请人是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人员);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证明;

6.纳税企业当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发票。

三、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我市捐资公益事业1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捐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接受捐赠单位及其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捐资证明;

3.捐赠者的捐资依据;

4.捐赠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入户

一、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连续持有我市居住证满3年,同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流动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务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2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4.所在务工单位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二、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我市从事环卫、公交、民办教育、乡镇(山区)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一线特殊艰苦行业,工作满1年的从业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务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所从事的一线特殊艰苦行业单位及其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工作满1年的证明;

3.申请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三、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获得我市市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务工单位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茂名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文件;

3.茂名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

4.申请入户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所在务工单位的证明;

6.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第十八条? 其它情况入户

一、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或养母户口在我市的,被收养人可凭《收养证》申请随养父或养母入户。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

二、符合《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获得我市、区(县级市)政府颁发见义勇为奖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我市、区及县级市政府见义勇为表彰的文件或表彰证书;

3.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三、办理招生入户

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省招生主管部门签发盖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3.新生的《居民身份证》。

四、毕业生毕业回迁、在读学生退学入户

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毕业生的《毕业证书》(退学人员的凭退学证明或就读院校相关证明);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迁移证》;

3.毕业生或退学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原籍《居民户口簿》或派出所证明。

五、随军家属入户

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军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明;

3. 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六、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入户

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要提供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落户的,要提供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落户我市的,应提供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和接收单位证明(自主择业的除外);

4.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的,除提供市、县安置办证明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⑴配偶随迁的,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

⑵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①随迁子女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居民户口簿》,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直接反映其关系的不需提供);②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离婚的,只提供《离婚证》及子女抚养协议等相关权威的离婚及子女抚养证明依据;申请人非婚的,要提供申请人现场填写的《非婚生育说明》;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提供随迁子女现场填写的《未婚声明书》。

七、“两劳”释放人员入户

申办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原《居民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2.《释放证明书》、《解除劳教证明书》。

??? 第十九条? 城镇迁移到农村落户

按照有关规定,为避免和减少人户分离,凡有固定工作单位(指行政机关、事业编制单位和国家、集体企业单位)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或原单位按规定购买社保年限期满可以享受社保退休金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由城镇迁移到农村落户。

一、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迁往农村的,除满足迁移条件外,还需经迁入地村委会同意和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确实在农村居住生活才能办理。

二、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的城镇居民,并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且确实在农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可申请将城镇户口迁移到农村。

申办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入户申请书(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2.村委会同意接收的证明;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和参加或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5.申请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派出所调查核实申请人在农村生活居住的询问笔录(询问三名知情人)和综合调查材料。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均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凡群众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符合申请条件且所需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应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附加条件,限制办理。并开具业务受理回执。对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未完全符合申办条件的,派出所要开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户口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落实户籍管理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75号)精神,户口登记业务须由户籍民警办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终身制。各级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户政业务,上级户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户政管理部门的户籍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纪检、督察、信访部门对违规办理户籍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申请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法、违规办理落户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户口,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承租人发生变化,产权人或承租人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房屋产权证件或《房屋租赁证》向属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迁移户口。经公安机关调解原住户仍不肯迁出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原住户整户迁往其合法固定住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户头,并通知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涉及户口业务办理的条件和办理程序、时限以及有关手续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户政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原规定在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按原规定实施。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省的新规定执行。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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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未婚声明书;

? 2.非婚生育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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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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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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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 ???????????,?

(现户籍在 ???????市、区 ?????????派出所,现户籍地址??????????? ?

??????????????????????????????? ?) ,至今未在国内及国(境)外登记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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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承诺:以上声明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

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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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人现场签名(指模):??????????

??????????????????? ?现场民警签名:?????????????? ?????

???????????????????? 声明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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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 ? ? ? ? ? ? ? ? ? ??非婚生育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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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 ???????????,

户籍地址?? ???????????????????????????????,与???? ?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于?? ??

?? ? ?日在????????????????????????????????????? 非婚

生育??? 个小孩。未办理结婚证的原因有:

1、??????????????????????????????????????????????? ???

2、??????????????????????????????????????????????????

小孩一: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小孩二: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小孩三: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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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承诺:以上说明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由

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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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