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告(2012年7月至9月)

信息来源:gdmm003    发布时间:2012-06-29 21:18:42    【浏览次数 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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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粤K09425(大型汽车)等机动车已达到强制报废期(共24319辆,具体信息见附件),请以上机动车所有人速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将强制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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