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茂名市公安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8-06-26 14:5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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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茂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现就《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15天。社会公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7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20724396@qq.com

二、寄送信函至茂名市站前六路市公安消防局法制科,邮编:525000。

附件: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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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


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代拟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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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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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完善各级政府、行业、部门责任,建立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化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广东新时代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组织编制和落实城乡消防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定期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消防专项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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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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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由政府正职或常务副职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不断加大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

(四)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定期在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中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事项。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六)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组织开展违法建筑的清理整治。

(七)督促镇(街)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九)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大力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确保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员工平均水平。

(十)将消防安全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范畴,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科技水平。

(十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十二)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十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十四)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风景名胜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专职消防队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998-2012),建立以及专职消防队或二级专职消防队,督促下级的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落实辖区内出租屋、群租房、三合一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办公室,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器材配置及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二)制定《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公约中内容应包括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掌握防火灭火基本知识、管理生活用火、安全使用电器、教育儿童不要玩火等内容。公约在农村、社区的人员聚集场所张贴悬挂,并发放到户。

(三)在农村、社区设置消防宣传栏,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提高村(居)民消防安全知识知晓率,使村(居)民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农村、社区内的三合一、三小、群租房等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划定最小灭火单元,依托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平台和体系,发挥治安联防、保安寻访等群防群治队伍作用,建立村(居、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器材并组织维护保养,每月开展训练、演练,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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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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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督促镇(街道)和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每年组织对消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制修订并推动落实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部署督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督促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安全承诺、设施维保、电气检测、油烟道清洗、消防培训,建立微型消防站,推动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系统内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审核认定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经责令整改仍无法达到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午托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推动落实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推动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陵园(纪念馆)、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四)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对不符合城乡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编制、审批和实施城乡规划,指导城市供水、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组织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负责落实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依法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开展专项整治,配合相关部门完善高层建筑市政消防设施配套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查处不按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电动车库(棚)建设标准,督促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

(六)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客运站、港口、码头等交通运输企业的消防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七)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督促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八)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消防安全。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督促商场、市场开办单位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依法负责流通领域电器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动车检查,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标准,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法负责生产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消防相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认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车电气装置、绝缘性能、蓄电池密封性以及欠压、过流保护功能的相关技术标准。

(十一)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监督和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三)出租屋管理部门要落实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十四)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府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地方重点项目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协助做好重大项目的前期消防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消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核准内容;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在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时统筹考虑消防安全问题。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消防安全,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火灾危险性高的建设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工业、信息化领域重大消防安全技术研究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给予支持,积极推进消防宣传教育信息化,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销售环节相关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等要求,研究制定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高危补助和专职消防队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消防预算经费,进一步健全地方经费保障机制。

(六)商务部门负责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成品油流通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商贸服务业所属物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国有企业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督促国有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八)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和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

(九)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电力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使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广电动车充电桩。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督促电力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引导用户规范用电,杜绝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为电动车充电现象。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定期演练,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

(十)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和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对燃气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

(十一)人防部门负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旅游、宗教事务、粮食、文物等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宗教场所、储备粮储存环节、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博物馆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动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体育管理部门检查指导体育场馆等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做好辖区内综合性体育赛事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的,银行、保险等相关金融机构负责将有关消防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所在金融机构信用征信系统。

(十五)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贸易场所规划建设的消防安全。

(十七)住建、水利、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八)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网络媒体、电信运营商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为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的灭火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十九)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件的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二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城市户外广告灯饰、生活垃圾填埋场、转运站、收集点、城市绿地(公园广场)、城市桥梁附属设施等消防安全管理。对违法建设、违章搭建影响消防安全的建(构)筑物进行查处。依法查处占用市政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场,查处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邮政部门负责做好邮政服务业所属物流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依法参加灭火演练和灾害事故处置,配合提供相关环境安全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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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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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消防工作组织建设,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前款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消防安全职责。

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单位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和标准化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六)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

(八)每季度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或者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

(九)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四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中,除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在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期间,要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昼夜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两小时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未取得相应法定资质、资格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进行消防技术服务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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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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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常务副职领导和分管消防工作领导为副主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分析研判火灾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代表政府依法对下一级政府、相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和督导。要建立完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由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成立由消防、安全生产监督、法制、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加大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与下级政府和本级行业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和本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评,制定年度消防工作任务;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检查、督导、考核中发现的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消防工作责任,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火灾隐患、未按时完成消防安全工作任务、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视情采取通报批评、督办问责等措施;对存在久拖不改、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火灾事故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行政责任。

实行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县级及以下市、区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所在地本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等次,不得提拔任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